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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许可

  时间:2018-05-21        大    中    小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424日修正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五条
三、申请条件:
经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经药监部门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执业或从业药师),建立了毒性药品购、销、存、防盗及24小时值班等制度,做到专区存放、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人。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四、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申请表;

2、经营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销售等);

3、保管、陈列的设施、设备。
五、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
六、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备注:
1、办理地点、领取证件地点:忻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驻中心窗口);
2、联系电话:0350-3093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