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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时间:2018-05-21        大    中    小     

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二、设定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完整、清晰、符合标准要求;
2、申请运输的单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3、申请运输的品种及数量,与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4、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审查拟申请运输的品种;
5、拟采用的运输方式和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拟采用的运输方式具备与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安全设施、申请运输的品种已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四、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4、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
六、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备注:
1、办理地点、领取证件地点:忻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驻中心窗口);
2、联系电话:0350-3093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