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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国家12315 网站投诉企业问题2020年4月16日投诉至今未受理。也未联系我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0-12-24
信件内容 我在12315上投诉忻州市忻府区奇玉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号投诉自今未受理。国家不是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没有回复可以重新投诉。也没有联系我投诉单号1140902002020041705471536。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0-12-28
回复内容 您好,经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涉事主体调查,并对商品抽样检查,未发现无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模糊等产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投诉人未提供购物凭证,不能直接证明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为忻州市忻府区奇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请投诉人向交易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