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京原南路物资再生公司院内私人开发土地租赁期满仅剩17年的情况下试图对外售房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4-11-25 | |
信件内容 | 原平京原南路物资再生公司院内铁路专用线站台土地租赁期满仅剩17年的情况下试图对外售房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您好,我要反映有人租赁国有土地建设临建和仓库用房后,距离土地租赁期满仅剩17年的情况下,意图将此按住宅商品房出售,损害房地产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事情: 1. 基本情况 位于忻州原平市京原南路278号的忻州市物储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是忻州市物资储运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公司,院内有铁路专用线站台一处。站台产权属于忻州市建材公司和忻州市金属公司. 均属于忻州市属的国有企业. 此站台土地已对外出租,由公司个别已退休职工于2011年向公司租赁铁路专用线站台地块30年,租赁合同将于2041年到期。租赁者于2024年10月开始在此地块建设临建和仓储用房,目前正在施工中。现距租赁土地合同到期仅剩17年,根据公司的书面要求,在2041年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时,租赁者不再拥有这处土地和附属建筑的产权,临建要自行拆除,仓储用房要无偿交还公司。 2. 需要反映的有关情况 土地租赁者正在施工中建设的临建用房和仓储用房在竣工后,如果是对外出租使用,在2041年土地租赁到期后,按合同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还公司,那就是正常的市场和商业行为,就是正常合规的,也不需要反映了。但根据知情人士透露,开发商真正的如意算盘是,在工程竣工后,将临建和仓储用房,对外按住宅商品房的名义向社会出售,蒙骗社会不知房屋真正用途和土地租赁期限的人士,毕竟这个情况只有少数人知晓,而此处位于原平市区中心繁华地段,开发商低价售房对购房者有一定的吸引力。 3. 此情况的后果和社会危害。 首先社会群众如果购买这处房产,是不知情它的背后内幕的,当开发商对外售房时,购房者会误以为是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以为是永久产权,并且是低价捡了个便宜。殊不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仅是私人租来的,而且距离土地到期只有17年时间;此外该公司过去还发生过原平武某某诈骗案(原平武某某委托该公司职工梅青怀购买此地块被诈骗1000万,该公司梅青怀因赌博欠债,在公司没有将此地块出售的情况和意愿下,对武某某谎称可为他购买该公司闲置土地,骗取武某某1000万购地款后将钱财挥霍一空,后梅青怀被判刑后现已在服刑中死亡,武某某最终没有追回被骗款项,而梅青怀如今也死亡了),可见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当受骗的社会危害性。 公司现在的开发商也就是土地租赁者,现已经70多岁,开发商早在2011年就租赁下这个地方,一直闲置,拖延到现在才开发建设,背后的算盘就是,如果此“临建和仓储用房”按照”住宅商品房”对外售出,将来17年过去以后,土地到期,公司要收回的时候,购房者将不再拥有此处房产所有权,届时才发觉上当受骗的情况下,势必会向最初的售房者开发商讨要说法,那么这位开发商,现在已经年事已高,到那时候可能也死了,购房者在2041年面对开发商可能已死亡,房屋和土地将被公司收回,自己不再拥有的情况下,就像梅青怀诈骗案中的武某某那样,势必蒙受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4. 此情况的建议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和使命.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如在附近醒目位置张贴通告标语,新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或公开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强调此处房产属于“临建和仓储用房“,在2041年时要由忻州市物资储运资产经营公司全部收回,如果开发商向群众按”商品房住宅“宣传售房,群众应明确知晓购房后的使用年限为2041年止,使用期限不到17年. 如果贵局认为此事应向原平相关部门反映,请贵局将此事转送原平市相关部门。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4-11-25 |
回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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