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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酒类生产经营主体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4-07-22        大    中    小     

  为规范酒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维护酒类市场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酒类生产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必须取得主体经营资格酒类生产者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酒类销售者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必须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酒类生产者、经营者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  

  三、必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进购产品或原料的许可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采购酒类或生产原料、添加剂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酒类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生产经营标注“特供”、“专供”、“内供”“内部专用”等内容的产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产品。  

  五、禁止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 

  1.不得将购进酒类产品对外宣称为自主生产,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不得傍名牌、打擦边球、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投机经营。 

  3.不得以政府、政协、人大、军队等党政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误导营销。 

  4.不得虚假标注年份酒、洞藏老酒等,利用低端白酒冒充高端白酒虚假宣传营销,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利用红色资源等违法营销。 

  5. 不得以“特供酒”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六、及时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全市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发现的违法行为,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请广大群众对酒类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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