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6 大 中 小
一、严禁聘用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二、严禁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三、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气瓶。
四、严禁充装无本单位二维码、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的气瓶。
五、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经备案允许的气瓶。
六、严禁充装国家明令禁止的气液双相瓶。
七、严禁充装制造信息不全、未按规定涂敷标识、瓶内介质未确认气瓶。
八、严禁充装无剩余压力、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气瓶。
九、严禁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进行新气瓶、检验合格气瓶的首次充装。
十、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请全市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充装行为,杜绝违法违规充装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有效消除相关隐患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